只要員工入職之后,通常都會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雙方權益的一個保障,而在合同期內只要員工沒有出現什么問題,都是不可以隨意辭退的,否則就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那么勞動合同期內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話,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通常會根據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話,需要按照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則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來作為經濟賠償,月工資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是終止了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
而如果員工沒有出現任何錯誤,用人單位隨意辭退的話,就屬于違反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需要按照經濟賠償的標準兩倍來支付賠償金。同樣需要按照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需要支付兩個月工作的標準,作為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要按照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而具體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比如說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是已經嚴重的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出現嚴重失職或者是隱私舞弊,從而給單位造成了重大危害的人員。或者是跟其他的單位也建立了同樣的勞動關系,給本單位在工作任務上造成了嚴重影響。或者是經人事單位提出拒不更改的。出現任何一條,用人單位都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嚴重的話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勞動者出現問題辭退的原因之外,如果用人單位破產,或者是出現了經濟經營困難,以及企業轉型或者存在重大的技術改革時,需要裁減人員,也可以向勞動者說明情況,根據相應的方案來裁減人員,并且給予一定的補償。
如果在工作期間并沒有出現嚴重錯誤被辭退,與用人單位協議無果的話,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啦。
(原文出自廣東省技能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