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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在現實當中,大家總會因為各種原因出現缺勤行為,對此,有些人是已經報備上級領導,并且取得領導同意,時候提供相關請假證明的,而有些人則是多次惡意曠工,沒有提前或臨時通知領導,從而導致因為自己的缺勤,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負面影響。那么,對于后者這種曠工現象,企業可以直接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嗎?這種因為多次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多次曠工被辭退的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規章制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約定的義務,正常準時出勤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勤勉義務,該義務不能因用人單位沒有明確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向勞動者告知而豁免,因此,在沒有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必須遵守的合同義務和勤勉義務,用人單位可以嚴重曠工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違法解除的惡意,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解除的合法性。


因曠工被辭退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知,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勞動者多次無故曠工的行為符合第二款規定,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發放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勞動者在沒有任何緣由的情況下直接缺勤,且時候沒有向相關領導說明情況或補此昂管請假或調休說明的話,會被企業認定為曠工,這種曠工行為如果出現多次,會被視為給企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企業可以直接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做出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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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廣東省技能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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